2004年9月7日,中国商务部在北京举行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通信行业首次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此次听证会对于该案涉及的各方都极为重要。
初裁对国内企业有利
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终于给出了期待已久的光纤反倾销初裁结果。进口的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的G.652单模光纤都将额外增加数目不等的反倾销税。
而此前,共有9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在登记应诉期内向国家商务部应诉,然而到相关调查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仅收到4家已登记应诉生产商的答卷,即美国康宁、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
初裁之后,商务部宣布将在合适时间对案件进行终裁,并且从立案到终裁结果出台之间时间跨度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最迟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出台终裁结果。同时业内专家指出,迟到的初裁结果意味着外商翻案的时间会很有限。
这次反倾销的初裁结果是否会达到国内企业希望看到的结果呢?究竟能否借机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国外光纤厂商将用技术优势实现市场的差异化。据悉,康宁公司最近一段时间在国内销售的光纤实际上都是G.652c和G.652d光纤,这种光纤国内厂商基本无法批量生产。尽管此次初裁结果指定的是所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但是否包括G.652d光纤,很可能需要商务部进一步解释。
国外光纤厂商的另外一个手段就是通过在国内建厂以及和国内公司的合作来避开反倾销。无论是阿尔卡特和烽火,阿尔卡特和长飞,还是最近的烽火和藤仓,看来外资光纤厂商早已在准备着今天的结果了。
此外,业内专家指出,国内光纤行业在整体技术水平上,特别是预制棒的技术还比较严重地依赖国外厂商,特别是日本厂商。光纤反倾销的最终结果是否能如人所愿还要拭目以待。对于光纤光缆行业来说,反倾销的初裁只能算是一个行业重组的外在动力。光纤光缆行业未来究竟怎么发展还要看内在的因素。
听证会波澜又起
广受通信行业关注的光纤反倾销案不仅受到了国内外相关光通信企业的关注,也受到了通信及经济领域其他方面的关注。在9月7日的听证会上,日本企业以及日本政府没有陈述对本案的意见,而韩国也只有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处派代表做了象征性的发言,美国则除了驻华使馆商务处代表发言之外,应诉企业康宁公司、OFS费特公司以及美方的关联企业北京康宁光缆公司、成都康宁光缆公司、上海光纤公司等分别派代表在会上发言,陈述对案件的意见。
在听证会上,美国康宁公司认为,中国国内的光纤和其它进口产品的质量都不能替代康宁公司的光纤。由于康宁光纤被客户认为是更优良的产品,因此具有较其它产品更高的价格。康宁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是在中国与最终用户和光缆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是康宁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光纤所独有的,康宁公司能够获得这些合同是因为其在质量方面的优势和良好的客户服务。
案件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在发言时介绍了自己对初步裁定结果的总体意见,认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商务部对倾销损害以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二者关系上的调查及涉及的内容都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WTO相关规则的。初步裁决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恳请维持上述裁定,并对美日韩进口的光纤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
另外,产业损害调查是本次听证会的核心内容。美国康宁公司的代表认为,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来自美国技术产品的损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商务部产业损害规定,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对市场份额、产能等十多项经济指标进行了分析。他们的观点是,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根本没有受到来自于美国进口产品的损害。如果有一些指标在调查期间呈下降趋势,那是由于申请人盲目的扩产造成的。
听证会上,美国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发言时提出了一个意外的问题,认为中国光纤产品自用消耗量极高。他举例表示,长飞公司在调查期间,2000年的自用量是53%,2001年是83%,2002年是76%,2003年第一季度是69%,平均是70%左右。
而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指出,康宁公司所引用的国内光纤产品自用量数据达70%的数据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国内光纤自用量在最高时期也只有1/3左右。在初裁调查中,商务部已经对国内光纤产业的自用量进行了审查。
另外,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发言时认为,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导致了国内光纤光缆价格下降,而并非进口产品所致。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的观点基本与北京康宁的观点相同,指出进口光纤的份额在调查期内持续大幅度减少,进口光纤不是造成中国国内光纤产业受损的原因。她引用行业专家王德龙先生文章中的描述:“中国目前的光纤企业达到18家,总产能达到3000万公里左右。2003年的需求量为1400万公里。产能与需求之比为2.14。如果考虑中国进口的比例,那么产能与需求的比例将上升到3.75。过多的产能应该是光纤产业受损的根本原因。”即使反倾销胜诉也不可能改变根本形势,光纤价格或许稍有回升,但激烈的拼搏将继续下去。
竞争刚刚开始
虽然光纤反倾销案尚未作出终裁结果,但国内的光纤光缆生产厂家一定要理性对待当前的市场竞争,竞争促进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光缆企业要真正形成综合竞争力,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对于国内光纤企业来说,真正的竞争才刚刚开始……
反倾销案回顾
2003年5月,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03年7月1日,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随后,中国商务部对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相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部分利害关系方先后向商务部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陈述意见。
2004年6月16日,中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原产于上述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4年6月,中国商务部对南京华新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发信息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于6月22日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2004年9月7日,中国商务部在北京举行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通信行业首次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
来源:中国电线电缆网
终裁将定 光纤反倾销案何去何从
20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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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7日,中国商务部在北京举行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通信行业首次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此次听证会对于该案涉及的各方都极为重要。
初裁对国内企业有利
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终于给出了期待已久的光纤反倾销初裁结果。进口的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的G.652单模光纤都将额外增加数目不等的反倾销税。
而此前,共有9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在登记应诉期内向国家商务部应诉,然而到相关调查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仅收到4家已登记应诉生产商的答卷,即美国康宁、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
初裁之后,商务部宣布将在合适时间对案件进行终裁,并且从立案到终裁结果出台之间时间跨度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最迟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出台终裁结果。同时业内专家指出,迟到的初裁结果意味着外商翻案的时间会很有限。
这次反倾销的初裁结果是否会达到国内企业希望看到的结果呢?究竟能否借机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国外光纤厂商将用技术优势实现市场的差异化。据悉,康宁公司最近一段时间在国内销售的光纤实际上都是G.652c和G.652d光纤,这种光纤国内厂商基本无法批量生产。尽管此次初裁结果指定的是所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但是否包括G.652d光纤,很可能需要商务部进一步解释。
国外光纤厂商的另外一个手段就是通过在国内建厂以及和国内公司的合作来避开反倾销。无论是阿尔卡特和烽火,阿尔卡特和长飞,还是最近的烽火和藤仓,看来外资光纤厂商早已在准备着今天的结果了。
此外,业内专家指出,国内光纤行业在整体技术水平上,特别是预制棒的技术还比较严重地依赖国外厂商,特别是日本厂商。光纤反倾销的最终结果是否能如人所愿还要拭目以待。对于光纤光缆行业来说,反倾销的初裁只能算是一个行业重组的外在动力。光纤光缆行业未来究竟怎么发展还要看内在的因素。
听证会波澜又起
广受通信行业关注的光纤反倾销案不仅受到了国内外相关光通信企业的关注,也受到了通信及经济领域其他方面的关注。在9月7日的听证会上,日本企业以及日本政府没有陈述对本案的意见,而韩国也只有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处派代表做了象征性的发言,美国则除了驻华使馆商务处代表发言之外,应诉企业康宁公司、OFS费特公司以及美方的关联企业北京康宁光缆公司、成都康宁光缆公司、上海光纤公司等分别派代表在会上发言,陈述对案件的意见。
在听证会上,美国康宁公司认为,中国国内的光纤和其它进口产品的质量都不能替代康宁公司的光纤。由于康宁光纤被客户认为是更优良的产品,因此具有较其它产品更高的价格。康宁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是在中国与最终用户和光缆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是康宁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光纤所独有的,康宁公司能够获得这些合同是因为其在质量方面的优势和良好的客户服务。
案件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在发言时介绍了自己对初步裁定结果的总体意见,认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商务部对倾销损害以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二者关系上的调查及涉及的内容都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WTO相关规则的。初步裁决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恳请维持上述裁定,并对美日韩进口的光纤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
另外,产业损害调查是本次听证会的核心内容。美国康宁公司的代表认为,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来自美国技术产品的损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商务部产业损害规定,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对市场份额、产能等十多项经济指标进行了分析。他们的观点是,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根本没有受到来自于美国进口产品的损害。如果有一些指标在调查期间呈下降趋势,那是由于申请人盲目的扩产造成的。
听证会上,美国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发言时提出了一个意外的问题,认为中国光纤产品自用消耗量极高。他举例表示,长飞公司在调查期间,2000年的自用量是53%,2001年是83%,2002年是76%,2003年第一季度是69%,平均是70%左右。
而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指出,康宁公司所引用的国内光纤产品自用量数据达70%的数据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国内光纤自用量在最高时期也只有1/3左右。在初裁调查中,商务部已经对国内光纤产业的自用量进行了审查。
另外,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发言时认为,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导致了国内光纤光缆价格下降,而并非进口产品所致。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的观点基本与北京康宁的观点相同,指出进口光纤的份额在调查期内持续大幅度减少,进口光纤不是造成中国国内光纤产业受损的原因。她引用行业专家王德龙先生文章中的描述:“中国目前的光纤企业达到18家,总产能达到3000万公里左右。2003年的需求量为1400万公里。产能与需求之比为2.14。如果考虑中国进口的比例,那么产能与需求的比例将上升到3.75。过多的产能应该是光纤产业受损的根本原因。”即使反倾销胜诉也不可能改变根本形势,光纤价格或许稍有回升,但激烈的拼搏将继续下去。
竞争刚刚开始
虽然光纤反倾销案尚未作出终裁结果,但国内的光纤光缆生产厂家一定要理性对待当前的市场竞争,竞争促进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光缆企业要真正形成综合竞争力,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对于国内光纤企业来说,真正的竞争才刚刚开始……
反倾销案回顾
2003年5月,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03年7月1日,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随后,中国商务部对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相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部分利害关系方先后向商务部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陈述意见。
2004年6月16日,中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原产于上述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4年6月,中国商务部对南京华新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发信息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于6月22日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2004年9月7日,中国商务部在北京举行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通信行业首次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
来源:中国电线电缆网
终裁将定 光纤反倾销案何去何从
20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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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7日,中国商务部在北京举行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通信行业首次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此次听证会对于该案涉及的各方都极为重要。
初裁对国内企业有利
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终于给出了期待已久的光纤反倾销初裁结果。进口的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的G.652单模光纤都将额外增加数目不等的反倾销税。
而此前,共有9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在登记应诉期内向国家商务部应诉,然而到相关调查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仅收到4家已登记应诉生产商的答卷,即美国康宁、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
初裁之后,商务部宣布将在合适时间对案件进行终裁,并且从立案到终裁结果出台之间时间跨度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最迟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出台终裁结果。同时业内专家指出,迟到的初裁结果意味着外商翻案的时间会很有限。
这次反倾销的初裁结果是否会达到国内企业希望看到的结果呢?究竟能否借机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国外光纤厂商将用技术优势实现市场的差异化。据悉,康宁公司最近一段时间在国内销售的光纤实际上都是G.652c和G.652d光纤,这种光纤国内厂商基本无法批量生产。尽管此次初裁结果指定的是所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但是否包括G.652d光纤,很可能需要商务部进一步解释。
国外光纤厂商的另外一个手段就是通过在国内建厂以及和国内公司的合作来避开反倾销。无论是阿尔卡特和烽火,阿尔卡特和长飞,还是最近的烽火和藤仓,看来外资光纤厂商早已在准备着今天的结果了。
此外,业内专家指出,国内光纤行业在整体技术水平上,特别是预制棒的技术还比较严重地依赖国外厂商,特别是日本厂商。光纤反倾销的最终结果是否能如人所愿还要拭目以待。对于光纤光缆行业来说,反倾销的初裁只能算是一个行业重组的外在动力。光纤光缆行业未来究竟怎么发展还要看内在的因素。
听证会波澜又起
广受通信行业关注的光纤反倾销案不仅受到了国内外相关光通信企业的关注,也受到了通信及经济领域其他方面的关注。在9月7日的听证会上,日本企业以及日本政府没有陈述对本案的意见,而韩国也只有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处派代表做了象征性的发言,美国则除了驻华使馆商务处代表发言之外,应诉企业康宁公司、OFS费特公司以及美方的关联企业北京康宁光缆公司、成都康宁光缆公司、上海光纤公司等分别派代表在会上发言,陈述对案件的意见。
在听证会上,美国康宁公司认为,中国国内的光纤和其它进口产品的质量都不能替代康宁公司的光纤。由于康宁光纤被客户认为是更优良的产品,因此具有较其它产品更高的价格。康宁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是在中国与最终用户和光缆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是康宁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光纤所独有的,康宁公司能够获得这些合同是因为其在质量方面的优势和良好的客户服务。
案件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在发言时介绍了自己对初步裁定结果的总体意见,认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商务部对倾销损害以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二者关系上的调查及涉及的内容都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WTO相关规则的。初步裁决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恳请维持上述裁定,并对美日韩进口的光纤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
另外,产业损害调查是本次听证会的核心内容。美国康宁公司的代表认为,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来自美国技术产品的损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商务部产业损害规定,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对市场份额、产能等十多项经济指标进行了分析。他们的观点是,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根本没有受到来自于美国进口产品的损害。如果有一些指标在调查期间呈下降趋势,那是由于申请人盲目的扩产造成的。
听证会上,美国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发言时提出了一个意外的问题,认为中国光纤产品自用消耗量极高。他举例表示,长飞公司在调查期间,2000年的自用量是53%,2001年是83%,2002年是76%,2003年第一季度是69%,平均是70%左右。
而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指出,康宁公司所引用的国内光纤产品自用量数据达70%的数据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国内光纤自用量在最高时期也只有1/3左右。在初裁调查中,商务部已经对国内光纤产业的自用量进行了审查。
另外,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发言时认为,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导致了国内光纤光缆价格下降,而并非进口产品所致。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的观点基本与北京康宁的观点相同,指出进口光纤的份额在调查期内持续大幅度减少,进口光纤不是造成中国国内光纤产业受损的原因。她引用行业专家王德龙先生文章中的描述:“中国目前的光纤企业达到18家,总产能达到3000万公里左右。2003年的需求量为1400万公里。产能与需求之比为2.14。如果考虑中国进口的比例,那么产能与需求的比例将上升到3.75。过多的产能应该是光纤产业受损的根本原因。”即使反倾销胜诉也不可能改变根本形势,光纤价格或许稍有回升,但激烈的拼搏将继续下去。
竞争刚刚开始
虽然光纤反倾销案尚未作出终裁结果,但国内的光纤光缆生产厂家一定要理性对待当前的市场竞争,竞争促进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光缆企业要真正形成综合竞争力,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对于国内光纤企业来说,真正的竞争才刚刚开始……
反倾销案回顾
2003年5月,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03年7月1日,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随后,中国商务部对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相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部分利害关系方先后向商务部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陈述意见。
2004年6月16日,中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原产于上述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4年6月,中国商务部对南京华新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发信息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于6月22日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2004年9月7日,中国商务部在北京举行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通信行业首次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
来源:中国电线电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