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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向:济南电监办与山东省工商局联手共同规范电力业务许可工作
来源:zh_CN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5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佚名
    10月29日,济南电监办、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做好我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发供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受理、颁发、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凡在山东省境内申请设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企业,或已成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均须取得济南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凡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不得参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投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从事发电、供电经营业务的电力企业应依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电力业务类别相应的发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发电、供电业务。新申请设立的电力企业,应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企业登记。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擅自开展电力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通知》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是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细化,必将对规范全省的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