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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印发《电力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29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发通知(中电联科[2004]73号),印发中电联《电力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成果鉴定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服务中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范围:新研制开发的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鉴定;新产品的设计方案的技术评审、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理论研究成果评估和软件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评审。

   申请中电联组织鉴定(评审)的科学成果应具备的条件: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项目立项有关的文件;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应用半年至一年以上(技术评审可免应用证明);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前科学技术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的问题,有独立知识产权,无权属方面的争议;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有经国家和中电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科技成果为新产品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已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