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火电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火电工程启动试运和达标投产的管理工作,提高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在原电力部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国电集团公司组织编写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6年版)》等四个企业标准,并于2月13日以国电集工[2006]41号文予以印发,并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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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提出,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建设的单机容量为125兆瓦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设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凡是与机组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关的试验项目,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的要求。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机组的启动试运、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标准、规程和法规为依据。每台机组都必须按国电集团公司颁发的办法进行考核。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具备投入商业运行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火电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生产后的一年。在此期间暴露的缺陷,应根据缺陷的性质,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办法中涉及建设和生产单位,对于项目公司自行管理模式,项目公司同时具有建设和生产单位职能;对于项目公司委托工程管理模式,受委托管理单位行使建设单位职能,项目公司行使生产单位职能;对于项目公司委托生产管理模式,受委托管理单位行使生产单位职能,项目公司行使建设单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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