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2年第13号国家标准公告,批准《供电服务规范》、《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的监管评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三项标准。连同2011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批准的《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目前已有4项电监标准批准发布。
《供电服务规范》对供电质量、用电业务办理、抄表及收费、供电故障处理、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用电安全服务、信息公开和披露、用户投诉处理、服务渠道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按照该规范,10(20、6)kV用户年供电可靠率应当符合城市地区不低于99.50%、农村地区不低于97%的要求。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2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极限为标称电压的±7%。供电企业应当向申请用电的用户书面答复供电方案,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当发生供电故障时,供电企业应当迅速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自接到报修之时起,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限为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的监管评价》明确,发电机组供电标准煤耗、厂用电率基础值按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值、机组投产性能验收试验报告值或机组节能改造后考核试验值选取。当供电标准煤耗变化值超限时,发电企业应专门编写企业或机组供电标准煤耗超限报告,说明超限原因,并对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并计算影响值。发电企业厂用电率按全厂厂用电率、机组厂用电率和机组厂用电率变化指标实施备案。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监管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报告的上年度供电标准煤耗予以公布,并提出监管意见。对于电网而言,当期综合线损率与上一报告期综合线损率的比值不小于0.95且不大于1时,满足监管要求。这一比值小于0.95时,电网企业须报告说明情况;大于1时,电网企业应专门编写综合线损率超限报告,说明超限的原因,同时对引起综合线损率变化值超限的各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并计算影响值。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内容主要分为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相关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依据。标准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部分)。按照该标准,新投运的电气一次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高压电气设备等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水平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电气一次设备外绝缘应满足安装点的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要求。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及故障信息子站系统的配置选型应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技术要求相一致并正常投入运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应编制电力突发事件综合预案,编制与并网安全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明确了通过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新建或扩建风电场的技术要求,修改完善了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无功功率/电压控制、有功功率预测、风电场测试、风电场二次部分等技术条款,并增加了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要求的相关内容。该标准要求,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跌至20%标称电压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应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625毫秒;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2s内能够恢复到标称电压的90%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应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对于风电场开发商,该标准也提出当接入同一并网点的风电场装机容量超过40兆瓦时,需要向电力系统调度机构提供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测试报告,累计新增装机容量超过40兆瓦,需要重新提交测试报告。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已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供电服务规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的监管评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将于11月1日起实施。